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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条例

(2021年9月修订)

为了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的基础工作,将真正符合党员标准的积极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等有关规定,我院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入党申请人向所在的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支部接到申请人自愿递交的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三条 支部参考入党申请人团组织推荐意见表(见附录1)及谈话情况后,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经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研究认定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党员E先锋”电子档案,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四条 根据支部具体情况,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正式党员较少而积极分子较多的党支部可临时选派一名预备党员作为联系人),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人文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录2)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五条 党支部应通过培养联系人经常关心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和行动,认真做好培养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积极分子应及时主动上交思想汇报,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篇。培养过程材料应及时上传“党员E先锋”系统。

第六条 学院二级党校和党支部应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活动和实践活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入党积极分子须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40学时的院党课培训且顺利结业,并积极参与党支部组织的各类活动,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当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上一学习阶段在其他党支部进行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由原单位党组织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我院党组织。党组织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继续发展条件的积极分子进行接续培养教育。

第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由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负责广泛征求导师意见、征求辅导员意见、征求相关老师意见和党外群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依据团组织推优、征求意见和培养考察情况等材料,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



2021年9月10日